合伙企业的英语 合伙企业的英语怎么说
一、合伙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
1、合伙人资格不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经营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风险承担情况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人数: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5、出资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6、出资义务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7、利润分配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竞业禁止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此义务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自相交易不同:普通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财产出质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1、财产转让不同:普通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2、合伙人债务的清偿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13、入伙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14、退伙承担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企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情形:1、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参考资料来源:
二、个人合伙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的区别?
1、性质不同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合伙是指由各个人合伙订立合伙协议,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主体不同。私营合伙的主体是个人或者家庭。个人合伙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组成的民事主体。
3、特点不同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个人合伙由于投资规模小,自有资金有限,企业经营管理层次低,产品科技含量。员工素质不高市场竞争力有限。
4、条件不同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个人合伙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无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区别?
无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属于私营合伙企业吗?
是的。
合伙企业为非公司私营企业的一种。
而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所以,有限合伙企业为私营企业的一种。
五、普通合伙跟合伙企业区别?
合伙企业要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要依法规范运营,普通合伙则无此要求。
六、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
1、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以后,如果不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的信息还是原合伙人的信息;至于合伙企业内部是不是原合伙人的信息,得看内部合伙人是否已经同意并写在合伙人协议里;2、原则上讲,只要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将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一般是不用全体合伙人都在到工商局去的,拿着决议和转让协议,以及相应身份证明就可以做,但是有时候有的工商局为了责任上的规避,会要求所有合伙人都到场,具体询问你要办理的工商局的要求;
3、一般申请材料提交后过几天就可以查到了;
4、你这里的一般合伙人是什么意思?一般来说启动清算程序是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的。
七、合伙企业全称?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八、合伙企业,公章?
1、你单位营业执照上名称是“武汉市XX公司(普通合伙)”但公章不会带有“(普通合伙)”字样。
2、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没有“(普通合伙)”这几个字样,不会影响开设基本账户。“(普通合伙)”只是企业性质。
3、代办公司没把验资报告给你,是个麻烦事,以后还会许多地方用“验资报告”,你应该到当地的工商局问一下,就说你公司的“验资报告”丢失了,该怎样补办。千万别说没有。事会计事物所询问下你公司的情况也可以。最好找个正规的询问。
九、合伙企业投资人能否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参与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可见,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一定必须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
十、合伙企业与合伙型联营的区别?
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分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1)法人型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联营各方的出资构成该企业的独立财产,联营各方协商组成该企业的组织机构。该企业完全独立于联营各方,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联营各方仅以其出资额对该企业负有限责任。(2)合伙型联营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它在各方面都与一般合伙企业基本相同,只是其联营各方为企事业单位,财产责任可以是非连带的无限责任。 联营企业设立条件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并对联营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发展趋势、投资佑算、资金筹措、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产品销售、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科学论证。 联营企业各方的投资或提供联营的条件可以是资金、劳力、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作为投资入股的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 设立联营企业,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设立联营企业,必须由联营各方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联营企业的盈利或亏损,由联营各方按投资比例或协议规定分配或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