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事立户
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
第二章 立户条件
第七条 具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近两年工商、税务年审合格,有独立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事立户:
(一)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500万元以上、批发贸易企业2000万元以上、零售贸易企业500万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达100人以上的企业;
(三)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具三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设计或装饰工程企业;
(五)获得省、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的企业。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人事立户,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人事管理户头的申请函;
(二)填写《人事立户登记表》;
(三)属外地在汕分支机构的单位,还须提供上级部门同意其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人事户头的函;
(四)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提供第七条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汕头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符合立户条件,经核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发给《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十条 有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的企业,只开设管理单位的人事管理户头;外地在汕分支机构开设人事户头只限在汕一级单位。
各地区的都差不多,你也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